陈晨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
来源:陈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4
浏览量:1122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陈晨 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2014122,原告通过被告介绍向案外人孙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交给被告现金10万元,要求被告将该10万元归还给孙某,但被告未将该10万元交给孙某。2015514,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孙某的诉请。

后原告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找到本律师,向本人道明了事情的原委,但原告的证据只有一份孙某向法院起诉原告的判决书,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本律师建议原告搜集、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后原告在本律师指导下,及时打通被告电话,并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向被告询问10万元的去向,被告在通话中承认10万元已用于赌博,并无力履行归还10万元借款。在取得该份关键录音证据后,本律师及时保存并刻录了光盘,同时为原告起草起诉状等材料。

【代理意见】

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本人在理清纠纷发展脉络、查阅相关法条后,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该案涉及到委托合同和不当得利两个竞合的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原本是关系密切的好朋友,当初原告向某借款即是通过被告介绍,现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直接将10万元借款交付被告,委托被告转交给某,双方已形成口头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没有根据原告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已构成违约。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10万元,原告才得知被告私自花掉了10万元。后原告按照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的还款义务,但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时,被告不予返还,此时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同时也构成不当得利。考虑到上述两个法律关系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同且原告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的实际情况出发,本人考虑从不当得利的角度进行诉讼,因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无法就被告取得利益无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由被告就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可,因此,应认定由被告就其取得的利益有法定或者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基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难易程度及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由被告就其获得利益有法定或意定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采取以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则会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

因此,从两个法律关系的权衡中,最后采取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

【审判结果】

2015624,慈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并于201571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诉请。

以上内容由陈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晨律师咨询。
陈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407好评数48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慈溪市白沙路剧院路17号美华中心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晨
  • 执业律所:
    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3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慈溪市白沙路剧院路17号美华中心10楼